
冯朝阳律师,毕业于中国传媒大学,法学硕士,专职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同时具备高级企业合规师相关资质,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从事律师相关工作近十年,曾在全国范围内办理大量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的事实梳理、证据分析、案件定性及辩护方案制定等方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务经验。
执业以来,冯朝阳律师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工作,办理案件涉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诈骗、行贿、偷越国边境、敲诈勒索等多种刑事案件。部分案件通过辩护取得不起诉、取保候审、无罪判决、罪轻处罚等结果,其中黑龙江高院故意杀人二审案件,经辩护后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执业领域
主要从事刑事辩护,涉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诈骗、行贿、敲诈勒索、偷越国边境等案件,同时关注案件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的程序与实体问题。
办案特点
冯朝阳律师注重从案件事实和证据出发,对涉嫌犯罪的行为性质、证据证明力以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问题进行分析,并根据案件所处阶段制定相应的辩护方案。
在部分案件中,通过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沟通并提交法律意见,争取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取保候审等结果;进入审判程序后,则结合证据及案件具体事实开展无罪或罪轻辩护。
代表性案例
苏某某故意杀人案:苏某某因邻里纠纷发生冲突,最终造成一死一伤,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冯朝阳律师接受二审委托后,通过分析案件事实及证据,对伤害行为及死亡结果之间的关联进行辩护,最终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郑某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案件涉及近2亿元经济纠纷,对方以涉嫌行贿等理由报案。接受委托后,冯朝阳律师结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对案件是否属于刑事犯罪进行分析,提出相关辩护意见,最终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当事人并获得国家赔偿。
杨某某诈骗案:杨某某、李某某夫妇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传唤。经了解案件事实后,冯朝阳律师认为双方之间属于经济纠纷,并与公安机关沟通、提交法律意见,最终公安机关未立案侦查。
刘某某故意伤害案:案件源于邻里纠纷,涉及他人轻伤。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当事人、查阅案卷并全面梳理案件事实,提出案件事实认定及证据方面的辩护意见,最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高某故意伤害案:高某与合租室友因水电费发生争执并引发互殴,对方构成轻伤二级。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冯朝阳律师综合双方过错、认罪态度、退赔及被害人谅解等情况,与检察机关多次沟通,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
刘某某诈骗案:刘某某因公司业务被卷入诈骗案件并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接受委托后,冯朝阳律师通过会见了解案件事实,认为刘某某并不存在与他人共同实施诈骗的事实,并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与检察官沟通、提交法律意见,最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未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其他办案成果
在取保候审案件中,曾代理王某某诈骗案,通过与公安机关沟通争取取保候审;在刘某某涉嫌诈骗案中,围绕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区别提出意见,最终检察院不予批捕,当事人取保候审;在宁某某涉嫌敲诈勒索案中,通过案件事实分析及法律意见提交,最终检察院不予逮捕,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在罪轻辩护方面,曾办理诈骗、开设赌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强奸等案件。其中沈某某诈骗案经过庭审辩护后,诈骗被害人数由检方指控的15人调整为5人,诈骗金额由16800元认定为5900元;关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中,检察院原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辩护后法院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执业理念
冯朝阳律师始终注重办案质量和法律服务水平,坚持诚信、专业、认真、高效的执业态度,在法律框架内认真分析案件事实与证据,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免责声明:本文根据张霖杰律师真实办理案例改编,当事人信息已做脱敏处理,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