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霖杰

张霖杰 北京资深刑事律师

多年办案经验 · 公安刑侦背景

立即咨询
首页 > 成功案例

诉讼时效抗辩“釜底抽薪”律师打掉强迫交易罪,已羁押八月折抵刑期,宣判即获自由

核心要点
  • 律师:张霖杰
  • 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不予批捕、不起诉、缓刑辩护、罪轻辩护、二审辩护、发回重审、死刑复核等;擅长办理贪污受贿、职务犯罪、虚开发票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吸罪)、经济犯罪、金融证券类犯罪、涉黑涉恶犯罪、组织传销犯罪、涉毒犯罪、走私类犯罪等刑事案件。
  • 律所: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
  • 咨询:400-638-6883(24小时)
免费法律咨询: 400-638-6883 张霖杰律师
张霖杰律师
张霖杰 主任律师 执业6年 · 《法治中国60分》栏目特邀嘉宾 · 驰律律所刑事诉讼部主任

  在刑事案件中,最有力的辩护有时不是争罪名,而是“让时间说话”。近日,张霖杰律师团队中的张霖杰律师、师志桧律师与李慧妍实习律师,凭借对追诉时效的精准把握,成功为L先生“打掉”了最初的强迫交易罪指控。虽然案件后续以寻衅滋事罪起诉,但最终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恰与L先生此前已被羁押的八个月时间相折抵。判决宣判,刑期即告执行完毕,L先生无需再多服一天刑。

  案件背景: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拘留、批捕

  L先生系货运行业个体经营者。因涉及某工程土方处置纠纷,2019年前后,其与相关人员一起在他人组织下参与了阻工、拦截等行为。2025年,该事件被重新追诉,L先生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至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前,L先生已在看守所被羁押约八个月。

  强迫交易罪一旦成立,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对L先生而言,这无疑是一座沉重的大山。

  律师介入:发现关键突破口——追诉时效

  接受委托后,律师第一时间会见L先生、全面查阅卷宗。在梳理案件时间线时,一个关键疑点浮出水面:涉案阻工等行为发生于2019年,而L先生直到2025年才因该事实被刑事立案追诉。

  依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强迫交易罪的基本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应追诉时效为五年。即便按照情节严重的加重情节考虑,其追诉时效为十年,仍须重点审查是否构成“情节特别严重”以及是否存在时效中断、延长等法定事由。

  张霖杰律师、师志桧律师与李慧妍实习律师经过反复推演后认为:从行为发生到立案追诉,时间已远超五年;L先生在案发后并无逃避侦查、审判的行为,不符合时效延长的法定情形;涉案行为也不属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犯罪,不应从行为终了之日起重新计算。据此,辩护人明确提出——强迫交易罪已过追诉时效,依法不应再追诉。

  不断沟通:以时效抗辩动摇案件根基,成功取保

  确定时效抗辩思路后,张霖杰律师、师志桧律师与李慧妍实习律师一方面整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向检察机关系统阐述追诉时效的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并要求调取相关立案时间、强制措施时间节点等材料;另一方面,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指出本案继续以强迫交易罪推进,将面临程序性障碍,成功在批捕后取保候审。

  辩护人的论证扎实有力:追诉时效制度是刑法确立的重要法律制度,超过追诉时效即丧失追诉权,这不仅是程序问题,更直接决定实体上能否定罪。面对这一关键抗辩,办案机关必然需要审慎评估。

  案件走向:强迫交易罪被“打掉”,改以寻衅滋事罪起诉

  经过律师团队的不懈沟通,最终公诉机关未再以强迫交易罪对L先生提起公诉,而是变更以寻衅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从结果看,这无疑是一次重要的阶段性胜利:强迫交易罪被成功“打掉”。同时,由于辩护人已就案件的追诉时效问题提出了充分的法律论证,使得办案机关和法院在后续审查寻衅滋事罪名时也格外审慎——在证据标准、犯罪构成、量刑情节等方面,均需经得起推敲。

  庭审辩护:结合已羁押期限,争取“判完即走”

  进入审判阶段后,张霖杰律师、师志桧律师与李慧妍实习律师继续为L先生提供辩护。法院经审理认为,L先生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在量刑时,合议庭充分考虑了辩护人提出的从轻情节,最终判处L先生有期徒刑八个月。由于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八个月刑期与已羁押期限完全折抵,宣判之日即为执行完毕之日,L先生无需再回到看守所服刑。

  律师价值:一次精准的时效抗辩,改变了整个案件走向

  回看本案,最核心的胜负手并非庭审辩论时的激烈对抗,而是在案件初期就精准锁定了追诉时效这一“程序性命门”。

  一位优秀的刑辩律师,不仅要看得懂罪名,更要算得清时间。张霖杰律师、师志桧律师与李慧妍实习律师正是通过对案件时间线的敏锐审视,找到了强迫交易罪指控的致命短板,并以此迫使公诉机关放弃该罪名。没有多服一天刑,案件至此画上句号。这就是专业辩护的力量。

  【普法专栏:追诉时效、强迫交易罪与寻衅滋事罪】

  什么是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追诉时效的起算与中断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时效抗辩的实务要点:

  1.被害人若曾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但相关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这一点需重点核查;

  2.是否“逃避侦查”需有客观证据,不能仅因未主动归案即认定;

  3.对案件时间线、行为性质(是否连续/继续)、报警控告记录等,必须逐项取证固定,方能形成有效抗辩。

  强迫交易罪(《刑法》第226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买强卖商品的;

  ·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93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针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等领域的纠纷,若行为人因土地补偿、施工许可等事出有因而“借故生非”,多次拦截、阻挠施工,破坏正常生产秩序,可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此时,辩护重点应放在“是否事出有因”“作用大小”“是否实施暴力”“有无实际获利”等情节上。

  羁押折抵刑期规则

  《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有期徒刑刑期一日。这意味着,若当事人在判决前已被实际羁押较长时间,后续判处的刑期可与之折抵,从而实现“判多少、已关多少、宣判即释放”的结果。

  律师提示

  追诉时效是容易被忽视却可能“一票否决”的辩护角度。很多案件中,距离行为发生时间较久,办案机关启动追诉时可能已超过法定时效期限。家属和当事人在面对此类追诉时,切勿慌乱认罪,应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核查案发时间、立案时间、有无逃避侦查、有无控告记录、行为是否连续等关键节点,判断时效抗辩是否成立。一次成功的时间线梳理,可能比十次庭审辩论更能改变结局。

  如您或家人遇到类似刑事追诉问题,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张霖杰律师团队,坚持以专业、细致、负责的态度,为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战。

1.jpg

免责声明:本文根据张霖杰律师真实办理案例改编,当事人信息已做脱敏处理,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张霖杰律师刑事团队 发布时间:2026-09-16 15:29:13

相关文章推荐

本文由张霖杰律师团队撰写,数据来源于公开法律文书及办案经验。
主任律师 · 张霖杰
张霖杰律师
《法治中国60分》栏目特邀嘉宾 驰律律所刑事诉讼部主任 朝阳区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

张霖杰律师,具有多年公安机关工作经历。从事律师工作后,在刑事领域中不断精耕细作,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缜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善于分析证据材料,归纳事实,因案制宜制定辩护策略、进行法律问题论证。用专业的刑辩能力成功为多起疑难重大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办理取保,使检察院采纳不诉、不捕意见,做出无罪、罪轻或缓刑的辩护,尽心尽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1000+ 成功案例
刑事 专注领域
  • 从业经历 具有多年公安机关工作经历后转入律师工作深耕刑事领域。
  • 业务专长 专注刑事法律业务,包括刑事辩护、取保候审、不予批捕、不起诉、缓刑辩护、罪轻辩护、二审辩护、发回重审、死刑复核等;擅长办理贪污受贿、职务犯罪、虚开发票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吸罪)、经济犯罪、金融证券类犯罪、涉黑涉恶犯罪、组织传销犯罪、涉毒犯罪、走私类犯罪等刑事案件。
  • 执业证号: 11101202010220767
  • 咨询电话: 400-638-6883
  • 律所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金长安大厦C座27层
查看律师详细介绍
主任律师 · 张霖杰
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
400-638-6883
工作时间 09:00 – 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