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哎,实在太谢谢了,这个,这人家都说请律师没用,请律师没用。我就发现了,这必须有用,而且是太有用了。”
这是一位当事人家属在案件取得突破后,发给律师的真实感言。一句话道尽了从绝望到希望的转变,也印证了专业刑事辩护不可替代的价值。
近日,张霖杰律师团队中的师志桧律师与彭颖实习律师,凭借精准的案件分析和持续有效的沟通,成功为涉嫌贩卖毒品罪的P女士争取到取保候审。P女士得以走出看守所,回到家人身边。
案件背景:一支“上头电子烟”引发的刑事危机
P女士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丰台区看守所。案件起因于一款市面上俗称“上头电子烟”的烟弹——这类烟弹外观与普通电子烟无异,实则可能含有合成大麻素等国家列管的违禁精神活性物质,吸食后会产生类似吸毒的“上头”效果。
P女士刚成年不久,涉世未深。案发当日,她因担忧男友与他人发生冲突,前往现场劝阻,其间吸食了他人提供的烟弹。后因现场冲突引发报警,案件由此案发。公安机关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信任的起点:家属选择张霖杰团队
案发后,P女士的家属焦急万分。他们选择了张霖杰律师团队,委托师志桧律师与彭颖实习律师担任P女士的辩护人。
“始于信任,忠于专业。”这句朴素的话,是家属选择律师时的初心,也成为律师团队全力以赴的动力。
律师工作:精准分析案情,制定取保策略
接受委托后,师志桧律师与彭颖实习律师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P女士,全面了解案件经过。在充分掌握案情的基础上,律师团队敏锐地捕捉到本案的核心问题——案件定性存在争议。
律师团队分析认为,P女士的行为更接近于单纯的吸毒行政违法,而非贩卖毒品的刑事犯罪:她仅是购买烟弹用于自身吸食,没有对外转售或从中牟利的行为;她与上家之间不存在共同贩卖的意思联络和分工协作;且她在案发时并不明知烟弹中含有国家列管的违禁成分,上家曾向她保证该烟弹“不是毒品”。
基于这一判断,律师团队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从案件定性、主观认知、行为性质、社会危害性等多个维度进行系统论证,申请对P女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建议将案件转为行政处罚处理。
持续沟通:用专业推动办案机关重新审视
提交申请书只是第一步。在此后的工作中,师志桧律师与彭颖实习律师与办案机关保持了持续的沟通,不断补充完善论证材料,推动办案机关重新审视本案的事实认定和法律定性。这种锲而不舍的专业态度,最终促使办案机关对P女士的羁押必要性进行了重新评估。
最终结果:成功取保,当事人重获自由
经过律师团队的专业论证和持续沟通,办案机关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依法对P女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P女士得以走出看守所,回到家人身边。
客户认可:从“请律师没用”到“必须有用”
案件取得突破后,P女士的家属激动地向律师发来感谢信息:
“哎,实在太谢谢了,这个,这人家都说请律师没用,请律师没用。我这这个我就发现了,这必须有用,而且是太有用了。这个真是太感谢你了,哎呀,今天我这一接着电话,心情还是相当不错。哎呀,没辙儿啊,这是为了孩子,真是操碎了心,实在太谢谢你们了。”
一句“太有用了”,胜过千言万语。这是对师志桧律师、彭颖实习律师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的最好肯定,也是张霖杰律师团队“以专业赢信任、以尽责得口碑”执业理念的真实写照。
律师价值:专业是唯一的答案
本案的成功,充分展示了专业刑辩律师在案件定性争议中的关键作用。师志桧律师与彭颖实习律师的紧密配合,证明了一个成熟的律师团队能够在复杂的毒品案件中精准发力——准确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边界,抓住案件定性这一根本性问题,在侦查阶段就为当事人争取到程序上的主动权。
“请律师到底有没有用?”本案给出了最有力的回答:当律师足够专业、足够尽责,答案一定是“太有用了”。
【普法专栏:贩卖毒品罪与“上头电子烟”】
贩卖毒品罪(《刑法》第347条)
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
量刑标准:
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什么是“上头电子烟”?
“上头电子烟”是一种非法添加了合成大麻素等国家列管精神活性物质的电子烟产品。吸食后会产生类似大麻的“上头”效果,表现为头晕、兴奋、幻觉等症状。自2021年7月1日起,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已被国家整类列管,凡非法添加该类物质的电子烟,均属于毒品范畴。
单纯吸毒与贩卖毒品的法律区别
单纯吸食毒品: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贩卖毒品:属于刑事犯罪,无论数量多少均应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区分:是否具有“贩卖”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仅为自己吸食而购买、不向外转售牟利的,一般不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取保候审在毒品案件中的适用
毒品案件因其社会危害性较大,取保候审的审批相对严格。但在以下情形下仍有争取空间:
案件定性存在争议,可能不构成刑事犯罪;
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轻微;
当事人系初犯、无前科,且具有悔罪表现;
当事人具备固定住所和稳定家庭关系,无社会危险性。
律师提示
近年来,“上头电子烟”案件呈多发态势,许多年轻人因不了解其中含有的违禁成分而误入歧途。在此提醒广大市民:
不要购买来源不明的电子烟产品,尤其警惕宣称“上头”“飞行”等效果的烟弹;
如因吸食“上头电子烟”被查处,应如实陈述事实,并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介入;
对于家属而言,选择律师时应多方比对各团队的专业能力和办案经验,专业律师的早期介入往往能决定案件的走向。
如您或家人涉及类似案件,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在侦查阶段及时开展辩护工作,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程度的程序利益。


免责声明:本文根据张霖杰律师真实办理案例改编,当事人信息已做脱敏处理,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