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审刑事案件中,公诉机关指控"盗窃罪+妨害作证罪"两罪、建议盗窃罪量刑三年至四年的情况下,如何将核心罪名"打掉",是检验辩护律师专业功力的终极考场。近日,张霖杰律师团队刘胜男律师凭借一份逻辑严密的辩护意见和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成功说服法院——盗窃罪指控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获成立,被告人Q先生仅以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这份判决书的说理部分大篇幅引用并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观点,成为对律师专业能力的极佳注解。
案件背景:两罪指控,盗窃罪的"数额巨大"是核心战场
Q先生系某地建筑工地施工人员,因兄弟间工程款纠纷,被亲属报警控告其于数年前在工地施工期间变卖了堆放在现场的竹胶板、木方等建筑材料。公安机关委托第三方评估公司出具价格鉴定意见,认定案涉物品价值15万余元,达到盗窃罪"数额巨大"标准。
检察机关后以盗窃罪、妨害作证罪两罪提起公诉,建议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以妨害作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
面对严峻的量刑风险,Q先生家属委托张霖杰律师团队,刘胜男律师担任一审辩护人。
律师工作:双轨并进——非法证据排除+无罪辩护
接受委托后,刘胜男律师深入阅卷,敏锐地捕捉到本案真正的"命门":公诉机关指控盗窃罪"数额巨大"的唯一核心证据,是那份价格鉴定意见书。如果能将该证据否定,盗窃罪的定罪根基将不复存在。
刘胜男律师采取了"双轨并进"的辩护策略:
第一轨: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刘胜男律师首先向法庭提交《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申请排除两份证据:
1.河北某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
2.公安机关出具的"被盗物品数量及价值情况说明"。
申请的核心依据是:根据《价格认定规定》《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2020年)》等相关规定,刑事案件中的价格认定应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这一非营利性机构作出,且不得收取费用。而本案受托的评估公司是营利性法人,不具有在刑事案件中出具价格鉴定意见的法定资质,其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没有证据能力。
第二轨:实体无罪辩护
在辩护意见中,刘胜男律师从三个层面系统论证Q先生不构成盗窃罪:
第一,核心证据价格鉴定意见书不具有证据效力和证明力。律师指出:① 作出认定的机构不具有法定资质;② 认定依据仅为被害人单方陈述,存在循环论证;③ 案涉物品露天堆放近两年,被害人陈述的数量、损耗与事实存在偏差;④ 公安机关在同级价格认证中心可以作出认定的情况下,故意选择营利性机构"创造"证据。
第二,Q先生客观上没有盗窃行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律师结合多名证人证言证明:Q先生变卖工地物品,系受项目现场负责人授意,且现场负责人称已征得物品权利人同意。Q先生作为后续施工方,听从安排处理建筑垃圾符合日常行为规范,不具备盗窃的秘密窃取特征与非法占有故意。
第三,本案已过刑事追诉时效。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实施细则,盗窃罪"数额巨大"起点为6万元。而本案中,多名证人证言及Q先生供述均指向变卖价款仅1800元或1万余元,并未达到6万元"数额巨大"标准,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自案发至立案已逾八年,超过五年追诉时效。
判决结果:法院大篇幅采纳辩护意见,盗窃罪未被认定
霸州市人民法院经合议庭评议并报审判委员会讨论,最终作出判决。判决书说理部分大篇幅引用并采纳了刘胜男律师的辩护观点:
⚖️ 关于价格鉴定意见:法院认定"侦查机关就涉案物品的价格认定未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而是选择盈利性的价格评估公司进行鉴定并支付费用,委托程序违反相关规定。故本案价格鉴定意见不具有证据效力,依法不应采信。"
⚖️ 关于盗窃主观故意与行为特征: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提供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其具有非法占有涉案物品的主观故意",且Q先生变卖物品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客观行为特征"。
⚖️ 关于追诉时效:法院认定"因本案价格鉴定意见不应采信,且公诉机关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实涉案物品的价值……本案案发时间为2016年,被害人报案时间为2024年,已经超过追诉时效。"
最终,法院判决:盗窃罪指控不能成立;Q先生构成妨害作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从检察机关建议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到法院实际判处的"拘役三个月"——刘胜男律师成功将当事人的实际刑期压缩至最低限度,打掉了盗窃罪这一核心重罪指控。
客户认可:专业辩护赢得当事人信赖
判决作出后,Q先生及其家属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刘胜男律师在审判阶段展现出的专业水准——精准锁定案件命门、娴熟运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系统论证无罪辩护观点——赢得了当事人及家属的高度认可。
律师价值:用专业狙击捍卫当事人自由
本案的成功,是张霖杰律师团队"专业化、精细化"辩护理念的生动体现。刘胜男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展现了三个关键专业能力:
第一,精准锁定案件命门。在"两罪指控"的复杂局面下,律师没有平均用力,而是精准识别出"价格鉴定意见"是盗窃罪"数额巨大"的唯一支撑,集中火力攻破这一核心证据,事半功倍。
第二,娴熟运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律师依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依法申请排除不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为后续法院不采信该证据奠定了程序基础。
第三,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并重。在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同时,律师从主观故意、客观行为、追诉时效等多个维度系统论证无罪,形成"程序+实体"的双重防御体系,最终说服法院作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认定。
【普法专栏:盗窃罪与妨害作证罪】
盗窃罪(《刑法》第264条)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入罪门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一般以1000-3000元为起点(各省级法院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在前述幅度内确定具体标准)。
量刑档次:
数额较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一般为3万元至10万元起,各省级标准不一):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追诉时效: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经过十年不再追诉。
妨害作证罪(《刑法》第307条第一款)
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量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侵害的法益: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权利。
本案的典型意义:价格鉴定在盗窃案件中的关键作用
在盗窃案件中,被盗物品的价值认定是定罪量刑的核心事实。根据《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2020年)》等规定:
价格认定应由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作出,该机构为非营利性机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价格认定机构有权在盗窃案件中进行价格认定的机构仅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认证中心及下级单位;
被盗财物灭失的,提出机关应当在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中明确被盗财物的购置时间、购置价格、基准日实物状况、新旧程度、使用情况等影响价格的重要因素并提供相关材料;
不能全面准确反映前述影响因素的,价格认定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律师提示
在涉财产类刑事案件中,价格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左右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辩护律师应当从鉴定机构资质、鉴定程序合规性、认定依据的客观性等多个维度进行严格质证。一旦发现价格认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认定程序违反相关规定,应当依法申请排除该非法证据。本案中,刘胜男律师正是通过精准狙击价格鉴定意见的合法性,成功打掉了盗窃罪指控,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有利的判决结果。
如您或家人涉及类似刑事案件,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在审判阶段通过精准的证据质证和辩护意见,争取最有利的裁判结果。

免责声明:本文根据张霖杰律师真实办理案例改编,当事人信息已做脱敏处理,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