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类涉案金额巨大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如何在认罪认罚的前提下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量刑结果,考验的是辩护律师对案件细节的精准把控和对量刑尺度的专业研判。近日,张霖杰律师团队中的刘胜男律师与任书亿律师,凭借扎实的辩护工作和精准的量刑论证,成功为当事人Z先生(化名)争取到检察院量刑建议的最低量刑——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5至7年的情况下,法院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取得了罪轻辩护的阶段性胜利。
案件背景
Z先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Z先生伙同他人于2017年至2023年间,在某市多地,以某旅游公司、某电子商务公司等名义,通过会销模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投资有高额回报,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经审计,Z先生任职期间,涉案公司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亿余元。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Z先生家属委托张霖杰律师团队,由刘胜男律师与任书亿律师共同组成辩护小组,依法为Z先生提供辩护。
律师工作:深入阅卷,精准定位辩护方向
接受委托后,刘胜男律师与任书亿律师第一时间全面查阅卷宗,细致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在充分掌握案情的基础上,两位律师围绕Z先生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实际任职情况、非法所得认定、主动退出犯罪等核心问题进行了系统分析,并据此制定了罪轻辩护策略。
核心辩护策略:多维论证,为量刑争取空间
刘胜男律师代表团队向法院提交了系统的辩护意见,从多个维度论证Z先生应从轻处罚:
第一,精准界定Z先生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律师团队深入分析了Z先生的实际职务层级,指出其虽曾被任命为某分公司负责人,但在职时间较短,且并未对整个分公司的全部业绩进行抽成,其本质上并非分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有限。
第二,区分合法业务与非吸业务,合理认定违法所得。律师团队指出,涉案公司在案发期间存在部分实际消费业务,该部分业务不具有保本付息的性质,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对应的收入应认定为合法收入,在违法所得数额中予以扣减。
第三,主动退出犯罪,体现主观恶性较小。 Z先生系通过正规招聘平台入职,公司为其签署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且公司存在部分合法消费业务。在其意识到公司业务可能存在异常后,主动选择离职,这一主动退出犯罪的情节应作为酌定从轻情节予以考量。
第四,坚持量刑均衡原则,争取法定刑内最低刑。律师团队通过对全案各被告人量刑情况的横向比对,指出Z先生的涉案金额、层级地位、非法获利均低于同案其他被告人,按照量刑均衡原则,应在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对其判处刑罚。
最终结果: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处量刑建议的最低刑
经过律师团队的专业论证与有效沟通,法院全面审查了本案事实、证据及各项量刑情节,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依法对Z先生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充分体现了罪轻辩护的专业成效。
客户认可:家属专程送来锦旗致谢
案件宣判后,Z先生及其家属专程来到律所,向刘胜男律师与任书亿律师赠送锦旗。锦旗上镌刻着对律师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的高度赞誉。一面锦旗,承载的是当事人及其家属对律师团队全流程法律服务的由衷认可,也是对张霖杰律师团队“以专业赢信任、以尽责得口碑”执业理念的最好诠释。
律师价值:用专业和尽责赢得客户信赖
本案的成功,充分展示了专业刑辩律师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的关键作用。刘胜男律师与任书亿律师的紧密配合,证明了一个成熟的律师团队能够在复杂的金融犯罪案件中精准发力——从职务层级界定到违法所得认定,从主动退出犯罪情节的挖掘到量刑均衡原则的运用,每一个辩护角度的打磨都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实实在在的量刑利益。她们用扎实的法律功底、严谨的论证逻辑和细致的服务工作,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普法专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法律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2、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会扰乱金融秩序而仍然实施。
3、客观行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同时具备以下四个特征(即“四性”):
(1)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公开性: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17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数额较大(个人非法吸收100万元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个人非法吸收500万元以上):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个人非法吸收5000万元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认定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通常考虑以下因素:
是否参与公司设立和决策;
是否主导或参与制定运营模式和返利方案;
实际管理的团队规模和层级;
对下属人员业绩的抽成比例;
在职时间和实际发挥作用的大小。
律师提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近年来高发的金融犯罪类型,涉及人数众多、金额巨大,量刑往往较重。对于此类案件,辩护律师应重点关注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实际参与的时间段和金额、是否主动退出犯罪、是否积极退赃退赔等关键情节。在认罪认罚的前提下,通过精准的量刑辩护,仍有机会为当事人争取到法定刑内的最低量刑。如家人涉及此类案件,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在审判阶段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程度的实体利益。


免责声明:本文根据张霖杰律师真实办理案例改编,当事人信息已做脱敏处理,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