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霖杰

张霖杰 北京资深刑事律师

多年办案经验 · 公安刑侦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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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显成效:律师团队成功取保--强制猥亵、侮辱罪

核心要点
  • 律师:张霖杰
  • 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不予批捕、不起诉、缓刑辩护、罪轻辩护、二审辩护、发回重审、死刑复核等;擅长办理贪污受贿、职务犯罪、虚开发票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吸罪)、经济犯罪、金融证券类犯罪、涉黑涉恶犯罪、组织传销犯罪、涉毒犯罪、走私类犯罪等刑事案件。
  • 律所: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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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 400-638-6883 张霖杰律师
张霖杰律师
张霖杰 主任律师 执业6年 · 《法治中国60分》栏目特邀嘉宾 · 驰律律所刑事诉讼部主任

 在刑事诉讼中,羁押必要性审查是逮捕后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监督程序。能否在这一阶段说服检察机关认定“无继续羁押必要”,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能否尽早恢复人身自由。近日,张霖杰律师团队中的董涛律师、米云岚律师与实习律师李慧妍,凭借一份论证扎实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成功为当事人G先生争取到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决定,G先生得以走出看守所,回归家庭。

 案件背景

 G先生因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被刑事拘留,后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G先生家属委托张霖杰律师团队,由董涛律师、米云岚律师与实习律师李慧妍共同组成辩护小组,依法为G先生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律师工作:第一时间会见,精准定位辩护方向

 接受委托后,律师团队迅速响应,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G先生,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在充分掌握案情的基础上,团队围绕犯罪情节轻重、赔偿谅解情况等核心要素进行了系统分析,并依据相关规定,向检察院正式提交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核心论证:紧扣犯罪情节与赔偿谅解两大关键

 律师团队提交的申请书中,重点围绕以下两个方面展开论证:

 第一,G先生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有限。律师团队深入分析了G先生在本案中的行为方式与情节轻重,指出其行为持续时间短、动作轻微,未对被害人造成严重身体伤害或心理强制,整体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符合长期羁押的比例原则。

 第二,家属积极赔偿,已取得被害人充分谅解。案发后,G先生家属主动向被害人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出具书面谅解材料,明确表示对G先生的行为予以谅解,恳请检察机关宽大处理,给予G先生改过自新的机会。双方矛盾已实质性化解,羁押的必要性基础已不复存在。

 最终结果:检察院采纳意见,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经过律师团队的专业论证与有效沟通,检察院全面审查了本案事实、证据及相关情节,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依法决定对G先生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G先生得以顺利走出看守所,在看守所外等待案件的后续处理。

 客户认可:当事人专程送来锦旗致谢

 案件取得阶段性成果后,G先生及其家属专程来到律所,向董涛律师、米云岚律师与实习律师李慧妍赠送锦旗。锦旗上镌刻着对律师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的高度赞誉。一面锦旗,承载的是当事人重获自由的感激之情,也是对张霖杰律师团队全流程法律服务的最好肯定。

 律师价值:抓住羁押必要性审查窗口,用专业赢得程序胜利

 本案的成功,充分展示了专业刑辩律师在羁押必要性审查阶段的关键作用。董涛律师、米云岚律师与实习律师李慧妍的紧密配合,证明了一个成熟的律师团队能够在当事人被逮捕后的关键节点精准发力——以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为事实基础,以赔偿谅解为核心支撑,在羁押必要性审查这一重要程序环节为当事人赢得自由。他们用扎实的法律功底、严谨的论证逻辑和不懈的沟通努力,在刑事诉讼的关键转折点上,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实实在在的程序利益。后续,律师团队将继续跟进案件进展,为G先生提供全流程的法律服务。

 【普法专栏:强制猥亵、侮辱罪】

 法律规定

 强制猥亵、侮辱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2、主观方面:故意,通常具有寻求性刺激或满足性欲的动机。

 3、客观行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实施猥亵或侮辱行为。“其他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利用被害人醉酒、熟睡、患病等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状态。

 4、犯罪对象:他人(不限性别)。

 量刑标准

 基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加重情节: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他恶劣情节”的司法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司法实践,“其他恶劣情节”通常包括:

 对多人实施猥亵或侮辱行为的;

 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致使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具有其他严重损害被害人身心健康情节的。

 关于“隔空猥亵”的司法实践

 近年来,通过网络要求被害人拍摄并发送隐私照片、视频的行为(俗称“隔空猥亵”),在司法实践中已被纳入强制猥亵罪的规制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指出,“隔空猥亵”虽具有非接触性,但对被害人的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造成了严重侵害。不过,其危害性与接触性猥亵行为有所区别,是否传播隐私内容、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是量刑时的核心考量因素。

 律师提示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通过社交软件、游戏平台等渠道,以威胁、诱骗等手段索要他人隐私照片或视频,同样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群体,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远离网络违法行为。如家人不慎涉案被逮捕,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依法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程度的程序利益。

案件沟通

锦旗

免责声明:本文根据张霖杰律师真实办理案例改编,当事人信息已做脱敏处理,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张霖杰律师刑事团队 发布时间:2026-09-18 16:21:50
主任律师 · 张霖杰
张霖杰律师
《法治中国60分》栏目特邀嘉宾 驰律律所刑事诉讼部主任 朝阳区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

张霖杰律师,具有多年公安机关工作经历。从事律师工作后,在刑事领域中不断精耕细作,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缜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善于分析证据材料,归纳事实,因案制宜制定辩护策略、进行法律问题论证。用专业的刑辩能力成功为多起疑难重大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办理取保,使检察院采纳不诉、不捕意见,做出无罪、罪轻或缓刑的辩护,尽心尽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1000+ 成功案例
刑事 专注领域
  • 从业经历 具有多年公安机关工作经历后转入律师工作深耕刑事领域。
  • 业务专长 专注刑事法律业务,包括刑事辩护、取保候审、不予批捕、不起诉、缓刑辩护、罪轻辩护、二审辩护、发回重审、死刑复核等;擅长办理贪污受贿、职务犯罪、虚开发票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吸罪)、经济犯罪、金融证券类犯罪、涉黑涉恶犯罪、组织传销犯罪、涉毒犯罪、走私类犯罪等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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